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一条有效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