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