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