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危险作业管理、变更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存在安全风险程度高的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生产经营场所的,还应当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包括前款规定内容的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