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任免案时,任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职务,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合并表决;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辽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辽河分院检察长职务,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逐人表决;任免其他职务,根据情况可以合并表决。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