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有效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人、帮助人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与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