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效认定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二)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的;(三)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4年8月2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