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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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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