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京津冀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按照规定,凭社会保障卡在三地办理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人才人事等人力资源业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业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