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将教职工参与校外实践教育的工作情况作为职称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为校外实践教育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晋升、学习培训、项目申报和评奖评优等机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