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有关部门(以下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处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称相关专工委)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同步审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