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计划、监督计划等应当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安排。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相关专工委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