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沟通研究。经沟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