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一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州(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依法应当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