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制定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后予以通报,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拒不报送、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在报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范性文件数据入库审核、报送、清理、更新等职责的;

(三)不按照书面处理计划、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审查结论修改、废止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