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节 结果反馈第四十四条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等其他备案审查工作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分送相关专工委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