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予以撤销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撤销或者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