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制定机关根据审查意见提出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处理计划或者书面处理意见的,审查中止。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所列情形的,或者制定机关已经自行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终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