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关国家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移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处理的,或者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移送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处理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审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可以开展审查,或者移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有关备案审查机关处理,移送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