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重点和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