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依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下统称法规)的规定,对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法规制定机关备案;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