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突出地方特色。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