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