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