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