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有效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起诉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购买者诉讼请求;构成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购买者行为侵害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誉权等权利,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购买者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4年8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