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血站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和与献血相关的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及其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