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区域采血量和临床用血需求等情况,制定全省临床用血调剂计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血站应当按照要求执行调剂计划。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设置血液应急调配绿色通道,保障血液安全快速运输到位。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跨省调配应急所需血液或者特殊血型血液。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