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五)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