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游泳、戏水或开辟水上娱乐场所;

(三)开采加工金矿、铁矿及其他矿产和石料;

(四)放养畜禽;

(五)建立墓地。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