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引进会展企业和品牌展会。

鼓励各类企业、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个人引进或者举办会展活动。

鼓励境内外会展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参与场馆运营,并在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资便利、通关流程、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