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建设,完善定期沟通、学习培训、理论研究、案例指导等制度,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工作质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