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有效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总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表彰、培养、管理、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