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推动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建设实施和规范管理,完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逐步实现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智能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