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工作,健全主动审查的工作机制和方式,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地重大决策部署,针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质量和效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