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情形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