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重点内容第十六条有效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情形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