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第八条有效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本市殡葬工作的规划和合理、需要、便民的原则设立。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保障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建设殡葬设施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