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本市殡葬工作的规划和合理、需要、便民的原则设立。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保障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

建设殡葬设施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