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烈士、少数民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国家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