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动农户开展标准化生产活动。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发、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与制定、实施区域公用品牌和特色农产品的生产、质量、储运、质量追溯等相关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