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五章 保障机制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等方式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和个人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