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在其网站主页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旅游经营者代理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核实其营业执照和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标明实际提供者的名称。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确保交易安全可靠。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不利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迫旅游者作出有利评价,对旅游者作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