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合同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
(二)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未向旅游者提供双方签订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包价旅游合同文本;
(三)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旅游者;
(四)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五)向旅游者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
(六)获取其他经营者给予的人头费、停车费、购物返利等不正当利益;
(七)使用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交通工具;
(八)对旅游者隐瞒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相关信息;
(九)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或者为组团社组织的不合理低价旅游团队提供地接服务;
(十)擅自指定购物场所;
(十一)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