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二条有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属于受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