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及督办情况的报告;

(九)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