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有关机关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