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可以统筹利用文化遗产遗迹以及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水景观、水工程等资源,开发细河文化旅游带,打造特色旅游目的地,推动文化产业与农业、旅游业、水利、服务业深度融合和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