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跨区域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