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细河流域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对出水水质负责,依法检测进出水水质水量,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并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细河流域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细河流域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置所产生的污泥,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