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落实细河流域防汛抗旱相关预案要求,坚持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防洪和排涝工作,按照防洪、治涝等专项规划要求,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洪涝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城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城市洪涝灾害防御和应对能力。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