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细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激励机制,鼓励工业生产、湿地、建筑施工及城市绿化、观赏性景观、道路清扫、车辆冲洗、水冲厕所等用水使用再生水。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