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五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进行说明。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